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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不實廣告案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瑞珠寫的 圖解案例消費者保護法(實務案例增訂二版) 和的 聯合行為要件之評析及競爭法與智財法之交錯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找不實廣告類型相關社群貼文資訊也說明:於普通法原則予以分工,移請各主管機關處理之案例類型如下方連結。 不實廣告有 ...。 不實廣告完整相關資訊- 數位感。 誇大不實的保健食品廣告-2021-02-26 | 星星公主2021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靜宜大學 法律學系 李介民所指導 王永慶的 食品廣告違規行為數之研究-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2021),提出2020不實廣告案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食品、廣告、行為數、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認定標準、危險、風險、預防。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吳俊毅所指導 邱能毅的 論新媒體時代於刑事訴訟上對具新聞從業人員身分證人調查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拒絕證言權、新媒體記者、記者證照、職業保密義務的重點而找出了 2020不實廣告案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裁罰案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則補充:民意信箱 · 就業資訊 · 廉政園地 · Q&A問答集 · 申辦案件流程 · 不實謠言檢舉窗口 · 金融業重大突 ... 政府資訊公開案件統計專區 · 政策宣導廣告專區 · 金管會施政績效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2020不實廣告案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案例消費者保護法(實務案例增訂二版)

為了解決2020不實廣告案例的問題,作者林瑞珠 這樣論述:

  本書之撰寫,係以PPT 繪本書的形式,依消費者保護法之體系分為八個單元,設計引導案例以說明各章之規範重點,闡述法律規範與司法實務之發展趨勢;繼而提供個案之解析,使理論與實務相互印證。     另,有鑑於新冠肺炎肆虐,宅經濟蓬勃發展;攸關消費者權益的電子交易糾紛,亦屢見不鮮,如:標錯價,賣不賣?買錯了,退不退?是以,本書特搜錄近年來司法實務判決觀點,俾利讀者瞭解虛擬世界的法規調適議題。    本書特色     本書闡述法律規範與司法實務之發展趨勢,繼而提供個案之解析,使理論與實務相互印證。而「消保小學堂」的篇框,更滿足了讀者的多元需求,為理論與實用兼具的好書。

2020不實廣告案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201019中天HOT新聞開箱 實價登錄爆有假?民控建商分單簽約高價灌水 專家揭背後「不能說的秘密」
中天原址→https://youtu.be/UGM7DaFvFGE

【Q房價居高不下,有可能是建商下的黑手嗎?就有一個案例是,有屋主查詢實價登錄,發現房價被建商灌水,連帶週邊行情也高出一成,甚至有建商打著"知名景點週邊"順勢墊高房價,還有所謂的"折讓單",這其中到底手法是怎麼回事?】

答:所謂的折讓單指的是「私契」也就是建商與買家私下折讓價金的協議。但買家當下或許有聽沒有懂就傻傻簽名下去。最後拿出去實價登錄、貸款的金額,還是是當初簽訂的買賣契約價(公契價)。

因此,這是一種規避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遊走法律灰色地帶的手法。 通常建商會打定買家不敢也不想檢舉,因為買家一旦簽下去,也變成『共犯』。另外,登錄價格比實際買的價格高,好處之一就是讓買家可以貸更多錢出來,買房更輕鬆,好處二是有利於之後的賣房,因為之後接手的買家會誤以為屋主的當時的成本就是那麼高。

【Q我們如果遇到這樣的建商,我們該如何自保?以免間接成了共犯,還可能因此觸法,請專家來提醒我們】

答:由於現在已經修法將實價登錄的責任歸屬,由過去的代書變成現在的買賣雙方,但民眾往往還是會委由代書去登錄,因為很多人不知道怎麼登錄,同時也為了省事(反正過戶都已經交由代書了,登錄也請代書一併服務吧!)所以往往簽約到交屋之後,只顧著權狀名字是否已經過戶?卻忽略了代書登錄的金額。

尤其是預售屋,建商委託代銷賣屋幾乎都是由「建商找的代書」來處理過戶,所以最後登錄的金額,往往要等實價登錄揭露之後才會看見。

如果不希望自己誤觸刑法,也不想成為炒房的共犯,要求做『雙代書制』,買家自己也委外聘請信任的代書,協同建商的代書一起把關。 並在交屋時跟代書再三確認實價登錄的金額是否為真正的買賣價。甚至可以要求先給買家看過,才能將資料拿去登錄。這樣就萬無一失了。

【Q一樣是"灌水"爭議,日前立委高嘉瑜在內政委員會上,就曾向內政部長徐國勇質詢有關"實坪制"議題,喊話要建商針對"公設比"進行檢討,舉例新竹建案,廣告打著73坪,實際僅36坪多,幾乎灌水五成,這個部分,民眾又該怎麼樣把關?以免自己花大錢買公設成冤大頭】

有房產同業舉例的很好,你買鳳梨,你跟老闆說,鳳梨皮、頭、尾我又不吃,老闆不應該計價,我想老闆應該也不能接受。就如同雖然你住在室內,但你能必須要經由大門、大廳、電梯、走廊才能抵達,怎麼能說那些都不計價呢?

還有就是台灣的消防法規比較嚴格,連帶影響拉高公設比,比如八樓雙梯(大樓設計超過八樓以上,逃生梯就要設置兩個)以及十一樓以上要設置排煙室,高層建築物高度超過60公尺、約14~15層樓以上建築物,就得要設置消防用中繼水箱,這些通通為了民眾的居住安全而設計的。

不過,公設也確實造成資訊不透明,有些建商甚至會在公設灌水,一般民眾又如何知道?所以實坪制這個大方向是對的,但可以想見若推動,衝擊力道也不小,有一國多制的問題。 另外,現在台北市區平均市價60~70萬元的電梯大樓,一旦採用實坪制計價,總價不變的前提下,除以變少的主附建物坪數,屆時每一棟大樓單價動輒百萬元起跳,短期勢必影響民眾買房的意願。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2_G7USAjfEM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0/201019hot.html

食品廣告違規行為數之研究-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為了解決2020不實廣告案例的問題,作者王永慶 這樣論述: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法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而「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係禁止國家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同時或先後予以多次處罰,是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屬一行為,即連帶影響可否多次處罰的效果,攸關人民自由、權利至為重要。食品廣告是為達銷售目的利用傳播方式向多數人宣傳特定食品資訊之行為,雖涉及商業言論自由及財產權保障,然因食品屬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關乎人民身體健康,故國家對於食品廣告行為的保障程度並非絕對,為兼顧國民健康權維護,以事後監督之管理手段並兼採行政制裁與行政管制措施義務並存之立法規制。關於行政裁罰上行為數問題,在我國向來存有諸多爭論,不論

於學說或實務上均未有明顯共識之看法,食品廣告違規行為數亦然,本文除檢視行為數之各種見解外,特別探求食品廣告涉訟案件之行政法院判決,觀察審判實務上所持態度及其變化,得以瞭解近期之見已逐漸趨於一致的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作為食品廣告違規行數數判斷上的準據。惟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規定之內容仍有其未詳盡之處,不論是主管機關依該標準行政或行政法院依該標準審判,最後所認定的結果均存有相當分歧的現象,致執法公平性之目標仍無法有效落實,基此,本文提出建議方案,首由行為數認定標準之增修,更細節性的明定判斷上的步驟方式,俾供一致性的遵循,同時司法審判機關亦需力求判決見解歧異的

改善,至於居於執法端之主管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則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正確並且勿差別待遇的進行調查判斷及認定違規行為數,建立執法公平性,三者並進,人民權益方能確保。

聯合行為要件之評析及競爭法與智財法之交錯

為了解決2020不實廣告案例的問題,作者 這樣論述:

  在公平交易法限制競爭行為之實務上,聯合行為之案例最多,事業為聯合行為常受主管機關處分之禁止與處罰,並常引起行政訴訟。從而本書多篇有關聯合行為要件評析之文章,針對聯合行為是否成立之關鍵爭點,深入分析,對於實務界及學術界,均有重要參考價值。此外,專利、商標與競爭法之適用、限制轉售價格、相對市場優勢地位、不實廣告、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亦是競爭法領域一向之熱門議題,本書均有專文討論,對於研究競爭法之實務工作者,應有極大的幫助。

論新媒體時代於刑事訴訟上對具新聞從業人員身分證人調查之研究

為了解決2020不實廣告案例的問題,作者邱能毅 這樣論述:

在民主國家當中,新聞媒體普遍認為是所謂的「第四權」,除了一般的訊息報導外,監督政府、挑戰弊端也是新聞媒體應該進行的事項,因此新聞自由在不少國家的憲法上亦受憲法之保障,如美國、日本及德國,這已是目前的普世價值。然而正因為新聞媒體具有上述特性,讓訊息提供者不論是出於什麼目的將消息透漏給新聞媒體,他們都應當享有不用擔心洩露其身份的保障,才會有意願進一步提供資訊,所以倘若新聞記者能夠貫徹其職業義務對消息來源的保密,才能確保自由資訊的流通。這是除了讓新聞媒體具有「第四權」的實質功用外,也能夠讓表達意見的自由能夠更加完善的發揮。而在這個逐漸走向網路化的現代社會中,新媒體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各種傳統媒體也

紛紛加入新媒體應用的行列當中,然而在以往的傳統媒體年代裡,對於記者保護秘密消息來源的情況並未有任何明文化規定,僅止於「默契」及「尊重」作為依據,因此常陷入是否能夠主張保密而拒絕透漏消息只能淪落到求神問卜的窘境,到了新媒體應用的時代中,現行法規對於新媒體的應用狀況多為見招拆招,走一步算一步的迷霧當中,那新媒體記者在拒絕透漏消息來源的情況下,將不會有太大的改善,甚至是有可能面臨更艱困的情況。本文認為,現代媒體記者當今的困境除了法規不完善以外,對於其素質以及定義分界線亦有越來越模糊的趨勢,最初美國在審查時white大法官就基於「倘若給予拒絕證言權,其範圍不單是媒體記者,就連小說家、學術工作者甚至只是

一般人都有可能成為保障的對象」為由而否定了記者拒絕證言權,足以顯見媒體記者在分界上的困難之處。因此本先就傳統媒體記者的特質以及區別標準應如何區分媒體記者進行闡釋,以此來獲得主張拒絕證言權的正當性,再就其案件樣態來決定,讓程序主體裁量是否應該給予其拒絕證言權,最後再依照上述判定標準來決定新媒體記者是否得之拒絕證言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