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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王文宇所指導 吳秉秝的 競爭法之垂直交易限制以限制轉售價格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限制轉售價格、正當合理審查、非價格垂直限制、聯合行為、綜合判斷的重點而找出了 WD40 小 北 百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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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電子支付法律制度研究

為了解決WD40 小 北 百貨的問題,作者尤常昊 這樣論述:

科技發展與電子商務的盛行,不僅顛覆了傳統的商業模式,還引發了支付方式的巨大變革。在數位經濟時代下,電子支付憑藉支付便利性等優勢持續不斷地增加消費市場份額。隨著電子支付在消費市場中愈發普及,並為消費者帶來更多便利之同時,由於立法缺位,亦引發出許多風險及法律問題。針對電子支付立法,美國與歐盟則率先立法,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卻遲遲未完成立法。隨著大陸地區於2010年制定非金融支付機構管理辦法,台灣地區於2015年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至此兩岸初具規範電子支付之法律依據。雖然大陸地區陸續制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台灣地區亦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進行多次修正完善,

然皆存些許不足之處有待完善。本論文首先藉概括介紹電子商務,引出對電子支付之定義、特征、發展、類型、支付工具、風險與法律問題之介紹與分析。透過介紹、分析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與地區電子支付法律制度,以期可借鑒國外先進之立法,取其精華以完善兩岸電子支付立法。隨後以專章的形式,分別對兩岸電子支付法律制度予以較為全面之介紹,並針對兩岸法制在市場准入制度、沉澱資金及消費者保護三個主要方面分析不足之處。最後對兩岸法制進行概括式比較,借鑒國外先進立法,針對兩岸法制之不足,提出兩岸電子支付法律制度完善之立法建議。

競爭法之垂直交易限制以限制轉售價格為中心

為了解決WD40 小 北 百貨的問題,作者吳秉秝 這樣論述:

本文主要研究目的在於探討我國現行公平法第19條限制轉售價格之規範性質以及公平會對於民國104年修法增訂第19條但書"正當合理"以及輔以施行法第25條之合法性判斷,本文尚將新法第20條第1款杯葛與第5款不當限制交易與第19條混搭影響列入討論,此外,新法第19條之構成要件及相關爭議點亦納入本文一併討論。由於資訊創新,導致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不僅,改變消費者之原有消費習性,取代原本從實體店面購得商品之慣性,更改變整體流通市場之產業結構與行銷方式。網路通路商相較於實體通路商,因節省許多成本開銷(例如人事訓練,店面租金),故而,得以同一商品但價格更便宜之方式銷售於消費者,因此,實體店面有聯合要求上游供應

商或上游供應商自行對商品實施限制轉售價格之可能性發生,主要目的在避免發生搭便車,損害品牌之聲譽,減少競爭力,且實質有效落實公平法之立法目的與精神 “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穩定”。我國於民國104年雖然有重新翻修公平法,惟,垂直限制之價格限制與非價格限制目前還是分別立法,分開處理,故而,公平會在判斷違法性,會產生有不同之結果;前者限制轉售價格之法律效果原則禁止,例外輔以正當合理判斷,也就是只要滿足法條之文義規定既該當違法;後者,原則合法例外違法,採合理審查,並搭配市場力(market power),市場結構(market structure),交易條件,等綜合考量。惟,結合國內外許多實證資料文獻顯

示,價格垂直價格限制與非價格垂直限制對於限制市場競爭所帶來的效果差異性不大,故而本文建議可刪除目前第19條限制轉售價格之規定,直接使用第20條第1款或第5款判斷既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