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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廣告 違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智慧醫療與法律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嘉南藥理大學 藥學系 施美份所指導 孫郁筌的 藥物、化粧品、食品及健康食品廣告違規態樣之分析研究-以新北市為例 (2020),提出醫療器材廣告 違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醫療器材廣告、西藥廣告、中藥廣告、化粧品廣告、食品廣告、健康食品廣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李建良所指導 陳麒的 論藥品廣告之管制-以藥事法之廣告規範為中心 (2017),提出因為有 藥品、廣告、管制、事前審查、監督、競合、軟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醫療器材廣告 違規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醫療器材廣告 違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智慧醫療與法律

為了解決醫療器材廣告 違規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智慧醫療是新興重要生醫發展領域,歐美各國均積極投入,在2020年COVID-19世界疫情突發巨量醫療需求下,智慧醫療更扮演關鍵角色。新科技產生,帶動新法律議題的挑戰。產品開發過程之初,要產生足夠醫療資料以進行機器學習,就需要解決個資隱私權問題。   產品產生後要經藥證機關查驗登記,其涉及產品查驗登記要兼顧效率與驗證安全與有效性的兩難。上市後要考慮產品責任及醫事人員使用上的責任分配。更重要的是,智慧醫材並不只是單純醫材技術的改變,更涉及應用端醫療系統的改變。在COVID-19疫情發揮關鍵角色的遠距醫療與行動醫療,在我國法界尚乏關注。一個對智慧醫療友善、善用智慧醫療長處的

醫療法制,可以對國人提供既有結構難以產生的巨大益處。更重要的是:智慧醫療將帶動「醫療體系2.0」,形成未來以數位科技為主的新生醫機構生態系。   本書主要是對智慧醫療主要法律議題進行產品全生命週期、鳥瞰式的觀照,透過歐、美、日等國與我國的比較分析,點出我國發展智慧醫療的法制癥結,並指出在法制修改前,投入此領域之公私立機構可以採取的行動策略。全書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遠距醫療法制,由我國立法史及外國比較法,檢討運作條件與責任認定;第二部分是醫療健康資訊之跨機構合法利用,包括政府持有公眾健康資料之開放研究利用、商業利用、公共目的利用、行動醫療隱私權政策檢討等;第三部分是上市智慧醫療產品的法律問

題,包括臨床輔助診斷軟體之上市管制、產品瑕疵責任、演算法可專利性等。貫穿本書的重要觀念是:智慧醫療不同於過往各種生醫科技的創新,是體系關係而非僅是單一科技的改變,需要新的管制思維與有效的執法機制。本書期望為智慧醫療技術開發者、產業推動者、政府決策者、醫事法律從業者提供決策與行動參考,帶動關鍵法律議題的深入討論與法制創新。

藥物、化粧品、食品及健康食品廣告違規態樣之分析研究-以新北市為例

為了解決醫療器材廣告 違規的問題,作者孫郁筌 這樣論述:

現今科技發達,隨之而來的廣告形式也越來越多,馬路上就能看到的屏幕廣告、隨手可得的廣告傳單、電視或是購物平台的媒體廣告等。任一則廣告盡入眼中或耳中時,你會仔細思考廣告內容的真偽嗎?還是深深被廣告裡宣傳的產品功效吸引而衝動購買呢?為了保障人民在購買產品的安全,政府訂定出了符合產品的法規,例如:藥事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用以規範業者在販售產品時,不得出現刊登廣告上誇大,以及涉及醫療效能等字語,而造成民眾誤解該產品之情事。而這些規範中,是否真的能遏止業者為了增加民眾購買慾望而故意誇張的廣告詞呢?政府在制定相關法規後,是否能有效改善業者廣告方面的缺失呢?本研究是以106至10

8年間之新北市為範疇,探討藥物、化粧品、食品及健康食品廣告之違規態樣,並聚焦於現行藥事法就藥物廣告規範妥適性進行探討,違規類型的比較及和國外藥物廣告是否有審查的差別。本篇研究結果顯示,西藥、醫療器材及中藥廣告違規原因,以未申請廣告核准的比例最高,西藥及中藥廣告在106年未申請廣告核准數量最高,醫療器材廣告在108年未申請廣告核准數量最高,可以猜測出西藥及中藥之業者在經指導或處分後有改正;化粧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在107年違規數量最高;食品廣告涉及誇大不實在106年違規數量最高;健康食品涉及誇大不實在106年違規數量最高;產品屬性裡僅食品廣告涉及醫療效能,且於106年廣告違規數量最高。民眾陳情及機

關查獲違規廣告於106年最高。化粧品廣告違規詞句中宣稱去除皺紋/抗老最高;食品廣告違規詞句中宣稱具有「瘦身」的比例最高。雖然有法規的規範違規事件仍存在,業者遊走在法律邊緣,法規並無法完全喝止這些不肖商業的誇大不實廣告行為。研究也發現在政府的監控下,每年產品廣告違規的數量差距不大。經此研究結果,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應制訂宣傳不實誇大的廣告對民眾的危害策略,並推廣為提升民眾及業者對相關法規的了解,使業者在販售產品時,即使有過度宣傳產品之際,民眾仍有能力辨別真偽。

論藥品廣告之管制-以藥事法之廣告規範為中心

為了解決醫療器材廣告 違規的問題,作者陳麒 這樣論述:

藥品帶有副作用,應避免過度商業化,故藥品廣告之管制與一般商品有別。本文擬從藥品廣告管制之觀點,檢討現行藥事法之廣告規範妥適性,並排除醫療器材廣告之討論。 所謂藥品廣告,指任何促進藥品之處方、供應、銷售或消費之行為,如推銷與置入性行銷。但藥品標示及其他不具行銷性質之行為並非藥品廣告。 藥事法之廣告規範集中於母法第7章及施行細則第44至第47條,以下檢討廣告規範。首先,規範以用藥安全為管制目的。其次,依循實務解釋,多數藥品廣告行為並不適用廣告規範,而適用規範的廣告行為中卻有部分難以契合事前審查制度。第三,藥事法之廣告主規範之實務解釋有違憲疑義,應為合憲性解釋為「所有營業地址均持有合法登記執照

之藥商」始能為廣告主。第四,藥事法之廣告內容規範包含施行細則,立法上有違反法律保留之疑義,其中關於記載事項之規定未區分廣告對象為專業人士或一般民眾,更有違憲爭議。第五,藥事法之廣告審查與監督規範可區分為事前審查與事後監督規範。前者中之審查標準應以藥事法明確授權為宜,內容上亦應統一。後者立法上呈現雙重監督模式,屬疊床架屋之規定,而衛生主管機關之管制權限也欠缺彈性。另就後者與公平交易法間之規範競合問題,實務之作法則有待改進。 藥品廣告應區分為資訊完整與資訊簡略、藥商名義與第三人名義之廣告。僅「藥商名義之完整廣告」,及部分的「第三人名義之完整廣告」適用藥事法之廣告規範。其他廣告則應另循管制規範如「

IRPMA市場行銷規範」。現行廣告規範之管制目的應擴大為「合理用藥」,規範架構上則應著重資訊來源、資訊呈現與資訊即時性之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