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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也說明:二、進口列屬CCC號列第61、62章之紡織品,6302.60.00.00-0、6302.91. 00.00-3項下之毛巾產品,及9404.90.10.00-3「蓋被褥」、9404.90. 20.00-1「床罩(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許耀明所指導 劉芳祝的 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調和-兼論原產地規則於反傾銷反規避之運用 (2014),提出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原產地規則、WTO原產地規則協定、調和工作計畫、反傾銷、反規避、美國及歐盟原產地規則。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中山學術研究所 黃立所指導 李鳳英的 我國與歐盟原產地規定之比較研究 (2010),提出因為有 原產地規定、海關、歐盟、整合、管制、走私、優惠性原產地規定的重點而找出了 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服飾標示基準- 法規名稱則補充: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基準,明定服飾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但外銷商品 ... (四)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國際貿易法

為了解決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的問題,作者羅昌發 這樣論述:

  WTO為規範國際經貿活動最重要的組織。本書即在處理WTO內容;包括WTO成立前的貿易體制、多邊貿易體制的運作、貨品貿易協定、服務貿易協定、智慧財產權、複邊貿易協定、爭端解決的程序等。本書除介紹及解釋各項貿易協定之背景與條文規定外,並討論上訴機構及爭端解決小組的見解。讀者可藉本書,完整了解多邊、複邊及區域(或雙邊)貿易協定的概念、理論與實務。   本書作者從事WTO教學與研究多年,且長年協助政府參與或處理國際經貿事務,並曾擔任WTO爭端解決小組成員及其補貼委員會常設專家小組成員,有豐富理論與實務經驗。他這本書自然較能精確掌握WTO的精隨;讀者亦可由這本書獲得完整的國際經貿法知識。這本書可

作為學校授課的素材,並可作為從事實務者的參考工具,以及作為決策者的重要依據。

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調和-兼論原產地規則於反傾銷反規避之運用

為了解決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的問題,作者劉芳祝 這樣論述:

由於全球貿易自由化結果,各國逐漸調降進口關稅,但起而代之,卻採取非關稅之措施,直接或間接影響進口貨物之市場進入。非關稅措施包括反傾銷、反補貼、貿易管制、關稅配額、原產地標示、特別防衛措施、食品安全暨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技術性貿易障礙等,均以進口貨物原產地作為執行之依據。是以,原產地規則之寬緊程度,將可影響貨物得否進口、關稅課徵之高低、商品是否應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正確與否之認定等。為避免各國利用原產地規則形成非關稅障礙之手段,國際組織開始注意相關問題,於1990年12月完成談判的「原產地規則協定」(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納為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之附件之一,

期建立一個公正、透明、可預測性、一致的原產地規則,並自1995年7月1日起開始非優惠性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之調和工作,原本預定於1998年完成,囿於94項核心議題(1項關聯性議題及93項個別產品技術性問題)無法達成共識,迄今歷經20年仍未竟其功。關聯性議題就是調和完成之WTO非優惠性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是否適用於其他WTO協定,尤其是反傾銷措施,各國意見仍存有重大差異。為規避進口國實施之反傾銷措施,廠商將受反傾銷稅命令拘束產品之零組件輸往第三國組裝成品後再進口,或以零組件進口後再於進口國加工等貿易型態,倘經進口國認定係規避反傾銷稅之課徵者,即將該等貨物納入原有反傾銷措施之範圍,而未另案重新啟調查程

序。由於此可能涉及貨物原產地認定之問題,產生WTO非優惠性調和原產地規則是否適用於反傾銷措施,成為實施反規避措施國家與以出口貿易導向國家間之重大爭議。另外,在93項個別產品技術性問題中,尤其以機械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之爭議最大,美國主張以稅則號列改變為主,歐盟則偏好附加價值率。由於美國與歐盟對於WTO非優惠性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之調和,在部分議題之立場相異;又美國與歐盟實施反傾銷制度較早立法及使用反規避條款較為頻繁,是以,本文除了剖析世界貿易組織對於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調和困境及反規避條款談判之進展外,並探究美國及歐盟對於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與反規避措施之法律規範與實務做法。

我國與歐盟原產地規定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的問題,作者李鳳英 這樣論述:

  原產地規定分為優惠性原產地規定及非惠性原產地規定,進口貨物在決定產地後,始能決定其所適用之關稅與非關稅進口管制。現今進口貨物已因企業國際化分工而不單單於一國生產,且在全球化下,簽定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成為主流。  歐洲整合27個不同文化、語言之國家成為世界最大之經濟共同體-歐洲聯盟,互免關稅,對外使用一致之關稅制度,會員國享有自由貿易所帶來之福利;而同文同種的兩岸卻因分裂近60年,臺灣在政治、經濟考量下對大陸貨物設有貿易障礙,這些障礙常在確定貨物原產地後施行。兩岸所簽定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協議於2011生效後,臺灣產地管制將走入歷史,即逐期開放大陸貨物進口。兩岸是否應借鏡

歐盟成功之區域整合而逐漸完成政治統一?這是全世界所矚目。  本論文先從法制面介紹國際通用、歐盟、臺灣等等之原產地規定;以及從歷史、法規、實務介紹臺灣管制進口貨物產地之梗概;並採用美國普度大學(Purdue University)農經系所開發之全球貿易分析專案(Global Trade Analysis Project,簡稱GTAP)模型作經濟分析工具,模擬後得出歐盟、臺灣對特定進口貨物施以優惠性稅率後,其福利與進口數量均上升之情形。  本論文於結論中除比較臺灣與歐盟原產地現制之優劣外,並依據歐盟整合理論中新功能主義、超國家主義及政府間主義檢視兩岸能否完成整合,文末則鼓勵兩岸對等、包容、尊重彼此

,從ECFA、自由貿易組織,最後過渡至大中華經濟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