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洲律師事務所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評價、門市、特惠價和推薦等優惠

蘆洲律師事務所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華品文化寫的 台灣百大品牌的故事22 和王能祥、張文隆的 前進D.C.:國會外交的開拓者王能祥八十回憶暨台灣前途文集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萬大法律事務所- Xinbei, Taiwan也說明:萬大法律事務所是由蘆洲林姓宗親會理事林萬憲律師於105年7月於蘆洲長榮路269巷22號創立。蘆洲這十幾年來隨著捷運開通所帶來的快速發展,人口數已經突破二十萬。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華品文化 和遠景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李榮耕所指導 童筠芳的 人工智慧於預測性警察勤務之應用 (2020),提出蘆洲律師事務所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人工智慧、大數據、預測性警察勤務、臨檢、合理懷疑。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東茂 博士所指導 林朝雲的 公務員瀆職之刑法問題研究—以賄賂罪及廢職釀災罪為中心 (2019),提出因為有 賄賂、實質影響力、罪刑法定、廢職釀災、重大過失的重點而找出了 蘆洲律師事務所的解答。

最後網站離婚法律諮詢| 律師快來! | 全台服務則補充:律師 快來!致力於提供最溫暖且專業的法律服務,包含法律諮詢以及律師委任、公司法律顧問等。相較於傳統事務所通常以較有距離的態度處理當事人糾紛,本所重視傾聽與理解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蘆洲律師事務所,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台灣百大品牌的故事22

為了解決蘆洲律師事務所的問題,作者華品文化 這樣論述:

  本書精選各行各業的獨特人物故事做介紹   交織著無數創業家獨一無二創業夢   從創業的機緣及品牌的故事,不僅僅讓你我感動   同時見證了台灣到海外,各處堅毅動人的築夢力量   特別收錄:品牌核心價值、經營者理念

人工智慧於預測性警察勤務之應用

為了解決蘆洲律師事務所的問題,作者童筠芳 這樣論述:

科技不斷推陳出新,人工智慧技術正積極地被研發及應用至各方領域之中,而執法機關亦不例外,國外已有警政單位將人工智慧運用至實務當中。隨著這股人工智慧發展的趨勢,雖然目前我國法律領域應用人工智慧尚處萌芽階段,相關議題之研究尚未成熟,惟人工智慧勢必成為未來法律界不可或缺之一環,隨之而來的,可能衍生前所未見的法律適用問題。 依此,本研究以人工智慧與預防犯罪為主軸,觀察國外警方治安策略所使用的預測性警察勤務系統,瞭解如何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協助警方研提治安政策與防治措施。藉由瞭解人工智慧特性及風險,掌握技術之侷限性及可能衍生的疑慮,設想人工智慧應用於我國臨檢措施時,可能面臨什麼樣的挑戰。進一

步,衡量我國現有的法律規範密度是否足以面對新型態的科學技術,並且思考如何擬定相關對策,對於人工智慧應用可能產生的疑慮,提出適切可行的因應對策。 希冀藉由本文對於人工智慧應用議題之討論與歸納分析,得拋磚引玉,在未來新興科技加入犯罪預防及實務工作時,有助於相關單位據以參酌及指引,使科技運用與法律適用之間迅速達到平衡,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並兼顧人民憲法權利之保障。

前進D.C.:國會外交的開拓者王能祥八十回憶暨台灣前途文集

為了解決蘆洲律師事務所的問題,作者王能祥、張文隆 這樣論述:

  在台灣民主運動史上,「王能祥」是一個可敬的名字。他由鄉下小鎮出走,一路北上進入全台最高學府,接著乘著西風的吹撫跨洋留美,成為最頂尖的華府會計師。但物質環境的提升與外在成就的滿足,並沒有因此使他前進的步伐停駐,他有更宏大的志願──效法猶太人「浪跡天涯,根留母國」的精神,縱身海外台灣人的民主運動!   他數十年如一日,苦心經營與美國聯邦政府行政及立法部門的關係,並積極與柯林頓總統建立溝通管道,終為台灣的未來尋獲一條融入世界的康莊大道。他一路走來的行跡,恰似台灣人近五十年來走出台灣、走進世界的寫照;他為民主犧牲了家庭、友誼、個人生活,也是許多為台灣民主奮鬥的人們共同流淌的血淚。本書是寫王能祥

的故事,同時也是在為台灣的民主寫故事。   書後更附有王能祥累積數十年的心血之作《台灣前途文集》一輯,讀者可藉由作者鞭辟入裡的主張理論,了解台灣民主運動的一頁頁歷史與深沉內涵。 作者簡介 王能祥   於1933年出生於台灣高雄一個基督教家庭。小學讀到三年級時突然被退學。三年後(1946年)以同等學歷考取高雄商業學校,翌年發生228事件,他參與其中,並深深影響他的一生。從大學到赴美進修(1965年),乃至到華府(1972年),他都將台灣前途看成是人生的第一順位。1977年到1985年擔任郭雨新先生首席助理,從事台灣民主運動。其成就包括召開三次國會聽證會以及與柯林頓總統建立溝通管道。王先生因從事台

灣民主運動,導致第一段美滿家庭離散。1980年他再婚,並自1984年起迄今,於華府開設會計師事務所。膝下育有二子一女。 張文隆   1968年生於宜蘭。自幼即受同鄉前輩郭雨新先生影響,高中時期開始從事學生運動,1993年擔任師大校務會議研究生代表,1994年完成不見容於主流學界的碩士論文─〈郭雨新與戰後台灣黨外民主運動〉。海軍服役期間,再完成《台灣人教師的時代經驗》。1997年起在三重、蘆洲地區的三民高中,透過反思歷史、針砭時弊,啟蒙眾多青年學子。另一方面繼續文化傳承工作,保留可觀的心靈資產,代表著作為《郭雨新先生行誼訪談錄》。

公務員瀆職之刑法問題研究—以賄賂罪及廢職釀災罪為中心

為了解決蘆洲律師事務所的問題,作者林朝雲 這樣論述:

由於公務員瀆職罪範圍極廣,基於「收受賄賂」佔「瀆職罪」大宗,而「賄賂罪」為其核心。而「廢職釀災罪」,不僅侵犯國家權力尚且影響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其與「賄賂罪」亦有連動性,這項罪名為台灣所獨有。然而,相關文獻並不多,故作者一併討論之。就賄賂罪方面作者聚焦於「法定職務權限說」與「實質影響力說」的爭議。細繹近幾年判決已將「法定職務權限」定義為包含長官的具體指示的行政命令在內。由此可見,所謂的「法定職務權限」只不過是名存實亡。基於以上的觀點,就「法定職務權限說」與「實質影響力說」之論爭而言,我支持「職務密切關聯」行為理論下的「實質影響力說」的觀點。因為,屬於職務權限範圍內的職務行為,不應侷限於

法令上明文所依據者,近來實務判決及部分學說業已接納日本學說及實務的看法,認定賄賂罪的職務範圍。它包含本來固有之與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因行政慣例、習慣上所衍生公認為其所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即使不採「實質影響力說」,參酌德國法上的「功能關聯性理論」,職務行為認定也不以抽象法規範者為限。「法定職務權限說」批評「實質影響力說」的主要論據就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然而,「罪刑法定原則」原則之「法」,係指犯罪與刑罰均須法律明文規定,指的是「刑事實體法」,刑法若要修正,也必須由國會為之,不得單方面以行政機關的法規或命令而改變。它指的是立法機關依法律形式所制定的狹義法律,也就是成文法,

故不包含習慣法在內。然而,「法定職務權限」所謂之「法」是刑法上公務員身分的成立要件,可能是憲法、行政法規或其他程序法。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所規定的警察、憲兵之犯罪偵查職務權限。由此可見,兩者不可全然且直接地劃上等號,混為一談。否則,這樣的思考邏輯就是過於跳耀。再者,賄賂罪的職務上行為亦未要求限於法律所規定者。就事物本質而言,實現「職務」目的所必要的行為本來就是多樣且非定型性的,而這些的行為在實質上也可以認為屬於職務權限。惟,即使這樣理解,也很難完整描繪屬於公務員職務權限的職務行為。基於以上的論點,有必要承認「職務密切關聯性」也屬於職務行為的一種型態,如果對其進行賄賂,就應該肯

定賄賂罪的成立。法官在賄賂罪的部分個案,採取「實質影響力說」,我認為主要還是因為高階事務官或政治人物,其「職務」的範圍「難以具體特定」所致。這些高階公務員並沒有「具體特定」的法定職務權限。此等公務員應以其實際上的管轄權限,為其職務上的行為。公務員很清楚自己實際上能夠管轄的範圍為何,也應該知道收受不正利益可能構成賄賂罪,沒有刑事處罰不可預測性的問題。惟即使採取「實質影響力說」理論,依照實務的發展脈絡,我認為亦不致無限擴張。觀察自2010年以來有關「實質影響力」判決的見解,都有「公務性徵」這個共通性,如果加上這個要件作限縮,很多私人情誼性質的影響力運用或利用其地位都會被排除。至於,在「廢職釀災罪」

方面,有鑒於現行刑法第130條之規定,只罰故意犯的情形下,即使定位為危險故意,失職的公務員仍然易於過失為由,作為搪塞,導致本條每無適用餘地,形同虛設。然而罰及過失,又怕對公務員輕微過失以刑法究責,過於嚴苛。折衷之道,不妨參酌德、日及美國等先進國家刑法有關重大過失為處罰前提的條文,增訂「重大過失」的刑罰規定,符合世界潮流趨勢。所謂的「重大過失」,係指「輕率」地違反高於一般人所應注意的程度此外,基於「收受賄賂因而違背職務」亦應當算是一種「廢弛職務」,因而本文建議,應設計一條賄賂罪與「廢職釀災」罪之結合犯,以防止檢察官僅起訴較重的賄賂罪,而忽略不同面向保護的廢職釀災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