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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機關勞動契約範本(草案) - 苗栗縣政府也說明:臨時 人員契約書.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臨時人員契約書. 立契約人苗栗縣竹南鎮公所(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勞動契約條款如下,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蔡維音所指導 邱鈺萍的 學生助理的勞動關係─學術自由與勞動保護的交錯 (2019),提出臨時工契約書範本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學生助理、學術自由、勞動關係、勞動保護。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王惠玲所指導 楊倍瑜的 政府勞務委外對勞動權益影響之研究─以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為例 (2008),提出因為有 政府、勞務委外、勞動派遣的重點而找出了 臨時工契約書範本的解答。

最後網站屏東縣來義鄉公所臨時人員契約書【範本】則補充:1.延長工作時間及延長工資之計算. 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繼續工作,. 出勤工作後繼續於延長時間要求勞工工作者,應給予延長工時工資(加.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臨時工契約書範本,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學生助理的勞動關係─學術自由與勞動保護的交錯

為了解決臨時工契約書範本的問題,作者邱鈺萍 這樣論述:

始於台大研究生籌組工會的學生助理爭議問題,因教育部與勞動部制定兩原則走入新的境界。問題已不再僅是勞工身分的認定,學習關係與勞動關係的互動無疑地成為整個事件爭議的核心。因此,理解學生助理勞務給付在學習關係與勞動關係中本質上的異同是重要的。在工作權價值所建構的保護結構中,除了依照家庭狀況而給予救助的助學生不適用勞動關係外,研究助理與教學助理與學校或其代理人(教師)之間的勞務給付具有從屬性,而應獲得相應的勞動保護。學生助理所擁有之大學生身分以及其勞務給付的目的及場域,使其作為憲法第11條學術自由的基本權主體,享有學術自由的保障。本文即以學術自由所構築的保護結構作為學生助理學習關係之保障基礎,重新闡

釋學生助理之勞動關係適用之爭議問題,並歸結出:學生助理的勞動關係,同時受到學術自由與工作權的作用,而建構出實踐學術自由的勞動保護。

政府勞務委外對勞動權益影響之研究─以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為例

為了解決臨時工契約書範本的問題,作者楊倍瑜 這樣論述:

近年由於政府大量使用派遣或外包,使之成為眾所關注的議題。再由於政府機構若要將勞務委外皆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進行,因此勞務採購之規範對於政府在進行勞務委外時對於勞動者權益則有一定之影響力。因此,此論文主要是以勞務委外為主軸,並探討政府機構如何運作派遣勞動制度或如何藉由採購規範進行勞務委外。以及在預防發生勞資爭議,並立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上,在政府採購法下是否可對承攬商發揮更大之約束力或其角色為何。本論文中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藉由文獻整理了解民營化之緣起、內容,以及在勞務委外中,不同契約型態及政府採購法程序對於勞動權益之影響;第二部分則是針對「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進行深度訪談,並從

中了解其實際運作勞務採購之過程、對於勞動條件及相關權益如何規範,並了解在制度運作下對於勞動權益所產生之影響。在經過文獻探討與深度訪談後,發現在民營化之過程中,其所牽扯到的不僅是經濟、政治議題,更會連帶導致許多影響,這其中亦包括勞動者之工作權。因此如何在效率、成本之民營化目的追求下,同時維護勞動者之權益,於兩者之追求間達到衡平,使政府民營化所帶來之成本減少,並非建立於剝削勞動者權益之上,並將之於現行法令中付諸實現,筆者認為此為目前政府所應追求達到之目標,並對於此建立一原則性之標準以供遵循。於此本論文有以下之研究建議:一、制度面:民營化為一繼續性之程序,因此從決標方式之選擇、契約約定、履約過程,及

如何建立監督機制,並確實執行皆屬重要。因此在政府勞務採購制度方面,本論文認為包括應重新思考最低標示用於勞務採購上是否合宜、擴大勞動權益保障條款之適用範圍,並加強勞務委外之履約管理。二、實際執行面:在訪談後本論文認為在勞動派遣之勞務採購方面仍應由派遣機構保有派遣勞工人選之決定權;以及在現行留任制度下,應協調給予派遣勞工資遣費以衡平在此制度下所受之不平等待遇。三、最後除了應儘速完成勞動派遣立法外;由於政府機構大量使用派遣勞工有一重要因素是來自於員額精簡政策。於此對派遣勞動制度之使用或許應有階段性作法,對於現行在政府機構中從事具有長期性工作需求之派遣勞工,應適度承認其於政府機構提供勞務之年資,以彌平

在留任制度下所帶來之問題。然以筆者之立場,長期而言仍應回歸到派遣勞動制度之原則上檢討使用派遣勞工合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