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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陳思妤的 論STO流通市場之法制 (2021),提出智能合約pt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虛擬代幣、證券型代幣公開發行、虛擬代幣交易所、Rule 195安全港條款、中心化交易所、去中心化交易所、證券交易所。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鄭菀瓊所指導 林宛誼的 被遺忘權與資料留存的悖論—以區塊鏈技術為中心 (2020),提出因為有 區塊鏈、側鏈、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個人資料保護、隱私權、刪除權、被遺忘權的重點而找出了 智能合約ptt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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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智能合約pt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STO流通市場之法制

為了解決智能合約ptt的問題,作者陳思妤 這樣論述:

近期,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對於虛擬代幣監管採取積極態度,SEC主席Gary Gensler強調大多數虛擬代幣均符合 Howey Test 判準而為投資契約,甚至抨擊多數虛擬代幣交易所係假交易虛擬代幣之名,實則規避證券主管機關的監理。查我國於2019年6月即發布STO相關規範,然而,直至2022年7月止尚未有虛擬代幣交易所合規登記為STO交易所,其卻於平行時空蓬勃發展,因此本文循此脈絡,認為欲有效監管此類型虛擬代幣交易所,首須於第二章探討虛擬代幣交易所之底層技術-區塊鏈及其相關應用,並將虛擬代幣交易所分為中心化交

易所及去中心化交易所,區別深究其特性及運作。次者,於第三章將各國STO交易所法制梳理為一監理光譜,包含非洲、中國、美國、日本及我國,並試圖於第四章節據此重塑STO流通市場之監理法制。本文欲將STO流通市場監理法制分為短期與長期兩階段,首先,短期目標係針對我國現行制度,並且參酌美國Regulation ATS、日本相關規範與學說進行評釋,以期給予我國STO主管機關相關修正方向;其次,本文認為現行各國制度仍然無法摒棄舊有對於證交所之監理思維,並無正視虛擬代幣交易所特性與傳統證交所及ATS之差異,藉此同時反應於監管制度,故而吾人以美國SEC委員Hester Peirce所提之Rule 195之安全港

條款草案及日本現行實務運作情況,作為長期監理虛擬代幣交易所之願景,期待能藉此重塑我國STO流通市場監理法制。是以,本文於文末提出STO交易所之監理法制框架,包含以Rule 195發想去中心化交易所之監理法制,以及依據日本實務現況草擬中心化交易所之監管規範,分別構築二種STO交易所之監管規範與發給交易所「有限執照」之流程,使交易所能於寬限期或特定事項內合規地營運STO之交易事項,並且提供調適二項規範之主管機關應有態度供其參考,盼能以此拙見作為主管機關調適現行法規範之方向,以幣圈之方式監管幣圈,從而使平行時空之眾多虛擬代幣交易所邁向合規一途,方能達到投資人保護、交易所永續經營、發行人籌資順利及政府

拓展稅收來源之多贏局面。

被遺忘權與資料留存的悖論—以區塊鏈技術為中心

為了解決智能合約ptt的問題,作者林宛誼 這樣論述:

生物辨識技術及資訊科技的提升使數位足跡逐漸與個人身分合一,個人資料保護議題中被遺忘權(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RtbF)以及其下所關連之刪除權(The right to erasure)、刪除連結權(The right to de-listing)議題已受到多國重視;然而在實務運用中,資料留存基於產業分析、復盤、稽核、偵測、控管、舉證、法遵等原因,仍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兩者間的拮抗關係應如何取得衡平,值得研究。分散式帳本、共識機制的運作模式,賦予區塊鏈(blockchain)技術去中心化、難以竄改且高度透明等特質,有利各種資料的紀錄及查驗、取代第三方公證、直接證明

真實性的潛能,在數位證據的資料留存顯有助益。但也因此,區塊鏈技術的運用不免產生與資料保護互為拮抗的疑慮,如被遺忘權及跨境傳輸議題等。被遺忘權概念可回溯自二戰時期,各國也逐步肯認其權利地位,其中,歐盟於1995年所制定的個人資料保護綱領(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及2016年所通過取代前述規範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因具備高度監理性質及域外效力,而深刻影響其他國家對個人資料保護的立法趨勢。本研究將以歐盟、美國、中國、我國之法規及實務進行分析。綜上,在巨量資料、高度重視個人資料安全的時代,企業如

何在發展區塊鏈商業運用時確保被遺忘權合規將成為重要課題。而先前研究多建議採用「脫鏈儲存方式」解套;惟本研究以為,「脫鏈儲存」無法根本性處理此悖論問題,且此法將無法完整發揮區塊鏈優勢。故本研究嘗試以區塊鏈的「側鏈技術」作為悖論的解方,盼能為區塊鏈架構人員及企業(尤指易被認定為資料控管者(data controller)之類型)內部法遵人員及行銷人員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