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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新安東京投保後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 李智明所指導 張瑋儒的 消費者購買汽車任意保險之關鍵因素:使用AHP方法 (2020),提出因為有 汽車任意險、層級分析法、關鍵因素的重點而找出了 新安東京投保後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財富管理|保險-保險-網路投保專區 - 臺灣土地銀行則補充:新安東京 海上「平安御守」旅行綜合保險專案 ... 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等文件,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新安東京投保後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新安東京投保後查詢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消費者購買汽車任意保險之關鍵因素:使用AHP方法

為了解決新安東京投保後查詢的問題,作者張瑋儒 這樣論述:

隨著產險費率自由化及市場全面開放下,國內產險業面臨高度競爭的環境,而汽車保險一直是產險業者主要的業務來源,除了政府強制規定的汽車強制險外,汽車任意也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重視,尤其是現在路上意外事件很多、超跑名車也越來越多,除了強制險的保障外,消費者已越來越重視汽車任意險的保障內容,因此本研究動機在了解消費者購買汽車任意保險產品之關鍵因素。本研究先藉由文獻探討,找出影響消費者購買決策之關鍵因素,建構AHP 層級架構,總共有 5 個關鍵構面及 23 個關鍵因素。接著進行 AHP 問卷調查,將問卷回收後,計算構面和因素之權重並加以排序。研究結果顯示,影響消費者選擇汽車任意保險產品之關鍵構面排序為:「

保單」、「行銷」、「產險公司」、「服務」及「通路」。消費者前四名的重要因素排序為「主約險種」、「品牌」、「財務透明度和健全度」、「保險費」。最後,本研究依研究結果提出相關建議,希望可以幫助汽車任意保險業者制定保單發展方向與策略,以提高消費者之購買意願,並促進汽車保險市場更加蓬勃發展與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