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險防疫保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評價、門市、特惠價和推薦等優惠

另外網站2021各家防疫保單、疫苗險比較推薦表 - 買保險也說明:消息更新:富邦產「疫起守護2.0 」計畫二已停售,請參考最新線上投保版本:疫苗險、防疫險。 消息更新:校園疫苗開打!父母也可幫孩子線上投保疫苗險,請參考「疫苗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富邦產險防疫保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銘傳大學 財金法律學系碩士班 顏廷棟所指導 蕭宗銘的 現代金融市場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以適合性原則及說明義務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適合性原則、說明義務、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富邦產險防疫保單的解答。

最後網站立即登錄享防疫真安心保障則補充:保障項目:富邦產險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補償保險。 保障內容: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法定傳染病且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接受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富邦產險防疫保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富邦產險防疫保單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現代金融市場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以適合性原則及說明義務為中心

為了解決富邦產險防疫保單的問題,作者蕭宗銘 這樣論述:

金融消費者在面對金融服務業所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中,由於其經濟與資訊之嚴重不對稱,金融消費者往往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不瞭解,對自己本身的風險承受度亦不充分之認識。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便基於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對於金融服務業有所立法規範,並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監督管理之主管機關,促使金融服務業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及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並促使金融消費者充分瞭解其風險。而金融消費者,亦須如實具體告知說明予金融服務業其本身基本資料、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及過往投資經驗等各種資料,才

能使金融服務業能評估金融消費者之適合性。本文擬先釐清其中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對於彼此之間,應彼此說明告知之程度範圍為何以及金融服務業要如何妥適建立風險管理機制,洽當評估金融消費者之風險適合性,並分析實務與學說對於案件之處理方式,最後提出本文之觀點,以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