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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保管機構 資格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開遠寫的 證券交易法理論與實務(5版) 和李開遠的 證券交易法理論與實務(4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劉連煜所指導 蔡孟芳的 論證券投資信託之監理機制及其公司治理與自律規範 (2020),提出基金保管機構 資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治理、公司治理、OECD公司治理原則、自律規範、獨立監督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黃銘傑所指導 李慧慧的 從受託人義務與治理機關監督機制論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法制 (2013),提出因為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治理、公司型基金、利益衝突、受託人義務、獨立監督機制、謹慎投資人原則、保管機構的重點而找出了 基金保管機構 資格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基金保管機構 資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證券交易法理論與實務(5版)

為了解決基金保管機構 資格的問題,作者李開遠 這樣論述:

  目前正值我國大力推動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規劃發展台灣成為亞太區域金融中心,證券交易為其不可或缺之一環,為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保障投資大眾及責成相關業者適法經營,俾利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實有賴證券相關規範之制定,證券交易法規係規範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之基本法規,其與證券市場秩序之維持,關係至深且鉅,各國無不制定周延、透明及公正之證券交易規範,我國亦朝此目標努力,對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規不斷加以研析修正,以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之所需。   透過股票投資之學習與操作,可讓我們更廣泛、更深入地學習與了解國內外政治、經濟、金融及產業等各類知識之廣度與深度;在某種意義上,

股票之走勢可謂係國內政治、經濟之晴雨表,因之,股票投資除可獲取利潤外,尚是另一種求知學習的途徑,作者期盼諸位讀者在閱畢本書後,皆能體會本書之重點,不只是證券管理法規之介紹,而是正確股票投資觀念之建立,衷心期盼各位讀者皆能體會理性之投資行為比正確之行情預測更為重要,亦祝福各位讀者作一個快樂之業餘投資人。  

論證券投資信託之監理機制及其公司治理與自律規範

為了解決基金保管機構 資格的問題,作者蔡孟芳 這樣論述:

隨著金融市場全球化,金融商品日新月異,使得投資人對於自身之資產管理配置擁有更多的選擇。「證券投資信託制度」基於其專業投資與分散風險之特性,不僅受到大眾投資人所喜愛,對於全球資本市場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然而,由於證券投資信託制度之架構設計,使得資金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而導致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產生資訊不對稱與代理成本之問題進而引發利益衝突之基金弊案。為保障投資人之利益與建立對基金市場的信心,近年來基金治理為各國證券主管機關所重視,實屬目前基金發展之重要課題。證券投資信託係屬主管機關高度監理之行業,其監督機制包含藉由行政機關訂立相關法規進行約束的外部監理模式,並交錯透過同業間組成的自律機構進行監督,

促進投信事業訂立相關自律規範,以達內部監理的效果。近年來,因國際與國內之基金弊案不斷地發生,公司治理落實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司治理呼聲興起,且依據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之定義,基金治理是從公司治理之概念發展,因此,若能落實公司治理並訂立相關規範於投信事業之自律規範中,必能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之監理制度。本文著眼於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制度之現行監理機制,希望藉由分析比較外國立法例於基金架構及法制上對於證券投資信託監督機制的建構,提供我國法規面與制度面之強化與檢討,期望能促進國內證券投資信託法制之健全,以充分發揮保護基金投資者之目的。

證券交易法理論與實務(4版)

為了解決基金保管機構 資格的問題,作者李開遠 這樣論述:

  目前正值我國大力推動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規劃發展台灣成為亞太區域金融中心,證券交易為其不可或缺之一環,為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保障投資大眾及責成相關業者適法經營,俾利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實有賴證券相關規範之制定,證券交易法規係規範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之基本法規,其與證券市場秩序之維持,關係至深且鉅,各國無不制定周延、透明及公正之證券交易規範,我國亦朝此目標努力,對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規不斷加以研析修正,以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之所需。   透過股票投資之學習與操作,可讓我們更廣泛、更深入地學習與了解國內外政治、經濟、金融及產業等各類知識之廣度與深度;在某種意義上,股票之走勢可謂係國內

政治、經濟之晴雨表,因之,股票投資除可獲取利潤外,尚是另一種求知學習的途徑,作者期盼諸位讀者在閱畢本書後,皆能體會本書之重點,不只是證券管理法規之介紹,而是正確股票投資觀念之建立,衷心期盼各位讀者皆能體會理性之投資行為比正確之行情預測更為重要,亦祝福各位讀者作一個快樂之業餘投資人。   作者簡介 李開遠   現職:   銘傳大學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   東吳大學法律系、會計系教授   特許證券分析師(CSIA)   仲裁協會仲裁人   交通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委員會」委員   著作:   《台灣金融「票據支付」與「電子支付」法律基礎──「票據法」與「電子

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合論》   《證券交易法理論與實務》   《票據法理論與實務》   《證券犯罪刑事責任專論》   《貿易法規新論》   《證券管理法規新論》   《票據法要論》   《公司法新論》   《民法概要》   《新關稅法釋論》   《緝私法規》   《關稅法規》   四版序 自序 第一章 概 論 第一節 證券交易法立法目的 第二節 證券交易法立法原則 第三節 證券交易法適用範圍 第四節 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之定義(§6) 第五節 證券交易法立法沿革 第六節 證券交易法主要內容 第七節 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之關係 第八節 近十年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發行概況 第二章  

證券市場 第一節 證券投資之概念 第二節 證券市場之意義 第三節 證券市場之功能 第四節 證券市場之種類 第五節 我國證券市場之架構 第六節 證券市場之管理 第七節 台灣資本市場國際化應有之努力 第三章  證券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第一節 證期局之沿革 第二節 證券期貨局之組織與職掌 第三節 證期局之職權 第四節 證期局證券及期貨管理業務 第四章  證券發行市場之管理 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 第二節 公開發行公司之監督 第三節 公開發行與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上適用之比較 第四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 第五節 有價證券之承銷 第五章  證券交易

市場之管理 第一節 證券交易所 第二節 有價證券之上市 第三節 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市場(店頭市場) 第四節 興櫃股票 第五節 上市(上櫃)發行暨交易條件之比較 第六節 有價證券之買賣 第七節  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之禁止及限制行為 第六章  證券商之設立與管理 第一節 證券商之意義及分類 第二節 證券商之設立要件 第三節 證券商之設立程序 第四節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 第五節 證券商各項保證金之提列. 第六節 證券商資金運用之限制 第七節  證券商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營業員之資格 第八節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違法行為之法律責任 第九節 證券商營業行為之限制 第十節 證券商之監督與處罰

第十一節 證券商營業許可之撤銷 第十二節 證券承銷商 第十三節 證券自營商 第十四節 證券經紀商 第十五節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第十六節 金融監理沙盒試驗 第七章  證券金融事業 第一節 證券金融事業之意義及功能 第二節 我國證券金融事業發展沿革 第三節 證券信用交易 第八章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第一節 證券投資信託之意義 第二節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基金經理公司) 第三節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四節 受益憑證 第五節 基金保管機構 第六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代客操作) 第九章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第一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意義與功能 第二節 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之設立 第三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範圍    第四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管理 第十章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第一節 證券集中保管劃撥交割制度之建立與意義 第二節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意義與功能 第三節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制度組織架構 第四節 帳簿劃撥交割作業 第五節 利用帳簿劃撥設定有價證券質權 第六節 證券集中保管登錄帳簿劃撥制度對投資人之影響 第十一章 會計師簽證之法律責任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法律責任 第三節 會計師與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第四節 會計師查核簽證應有之正確認知 第十二章  公司治理 第一節 公司治理概念之緣起 第二節 公司治理之

基本原則 第三節 公司治理之範圍 第四節 推動我國公司治理之重要性 第五節 我國企業執行公司治理法律架構 第六節 獨立董事制度之建立 第七節 上市上櫃公司推行公司治理制度應有之認識 第八節 年美國企業革新法—沙班氏/歐克斯利法簡介    附錄一 證券交易法 附錄二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序 四版序   本書自增訂三版以來已逾三年,在此期間,金管會及立法院各委員會為因應企業實務環境變遷,健全公司治理,落實獨立董事職責與功能,有效維護保障民營企業受僱者權益,強制揭露年度內全體員工薪資調整資訊,善盡社會責任;另基於數位經濟發展,提供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制度,透過金融創新促進有效競爭等項,分別於2

016年12月7日、2018年1月31日、2018年4月25日、2019年4月7日及2019年6月21日六度修正證券交易法。   為能即時更新前述各有關資料,俾提供讀者及各界之瞭解與實用,特將本書內容予以增補修訂。值此再版之際,筆者爰綴數語以為序。另出版人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多方配合本次修訂工作,特此致謝。 李開遠 2019年8月28日

從受託人義務與治理機關監督機制論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法制

為了解決基金保管機構 資格的問題,作者李慧慧 這樣論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作為投資人借重專業投資及風險分散的集合投資制度,不僅成為投資人重要理財工具,其對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及資本市場健全性亦扮演重要角色。然而,基金的治理架構,無論是公司型基金或契約型基金,都將因資金所有與資金管理分離而產生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間之利益衝突,這亦是國際證券組織機構IOSCO自一九九四年以來即發佈了多篇諮詢報告,強調基金治理重要性以保護投資人權益的主因。  制度經濟學告訴我們,「委託-代理」的關係在個人追求自利及有限理性之假設下,將產生代理問題:委託人和代理人間之利益衝突。而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架構下,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間產生利益衝突的誘因會因資訊不對稱、長期

不完全契約、經濟結構不公平等原因較傳統民事信託關係更具誘因。為防止基金管理人進行利益衝突交易造成投資人及基金資產之損失,加強基金管理人的「受託人義務」並建置「獨立的基金監督機制」均為各國法制架構規範之重點。  近年來我國投信基金發生弊案之原因與基金經理人違反受託人義務與投信公司監督機制未能有效落實密切相關。本論文希望藉由分析IOSCO基金治理準則及比較美、英、日各國在基金架構及法制上對於基金管理人受託人義務及獨立監督機制之建構,提供目前僅具契約型基金架構的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制度做為參考。本論文研究建議如下:一、引進公司型基金治理架構及獨立董事制度;二、強化我國基金保管機構之受託人責任及實質監督權

能;三、充分揭露基金費用資訊,並由獨立機制審核各項基金費用合理性及公平性;四、將常見利益衝突交易,尤其是關係人交易,類型化與具體化,納入法規範;五、現行法加入對違反受託人義務之基金經理人「歸入權」之設計,不僅有助基金資產財務健全,亦強化受益人保障之法律機制;六、參考美國信託法「謹慎投資人原則」,充實我國受託人義務注意義務之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