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職災費率111年調整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評價、門市、特惠價和推薦等優惠

另外網站職災保險費計算 - Uveland shop也說明:新版職災保險給付勞保局提醒,明(111) 年5 月1 日實施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投保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辦理情形亦納入實績費率計算,雇主應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林良榮所指導 胡欣野的 我國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之研究 (2017),提出勞保職災費率111年調整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職業災害、職災保險。

而第二篇論文東海大學 社會工作學系 陳琇惠所指導 蔡宗軒的 農民所得保障制度之研究-農保被保險人觀點 (2014),提出因為有 農民健康保險、老農福利津貼、農民職業年金保險、農保被保險人的重點而找出了 勞保職災費率111年調整的解答。

最後網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5/1新制上路!月投保薪資上限 ...則補充:根據勞動部最新的新聞稿指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簡稱為「災保法」)預計自111年5月1日起施行新制,為提供勞工更充足跟適當的職業災害保險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勞保職災費率111年調整,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之研究

為了解決勞保職災費率111年調整的問題,作者胡欣野 這樣論述:

我國職業災害保護法制體系包含由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構成的職災救濟法規範暨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為主的職災保護法規範,職災勞工於現行職災保護體系中經常遭遇勞基法職災補償與勞保職災保險給付之差額請求不易問題,使我國勞工遭受職災時,縱有雙重職災救濟保障仍面臨請求權實現之困境。職災法規之職災認定在勞基法中欠缺定義,司法實務有時援引勞保職災保險法規定義、有時又否認本項定義,致使受災勞工時生無法以同一事故請求足額職災補償。職災勞工保護法之社會救助性質,使立法者傾向運用該法無償擴張補助對象,避免藉由職災保險擴充保險對象,在政治壓力下,易運用 職災勞工保護法無因性之補助特質,取代職災保險之社會互助功

能,有侵害職 災保險之虞。再者,職災重建體系未與職災補償體系整合,未設常設性機構, 也無橫向聯繫,職災通報未整合,致使職災勞工無法獲得完善重建服務進而復工。職災保險係多數國家用以辦理職業災害社會安全制度之措施,鑑於我國職 災保護法制體系問題係源起職災保護法制之交錯問題,宜將職災保險自現行綜 合性勞工保險中抽離,單獨立法辦理,方得解決前開職災補償請求權無法即時 實現及職災重建服務未為整合之問題。本研究就職災保險實施原則、我國勞保 職災保險爭議進行探討,並藉以檢視我國 2014 年首部職災單獨立法之「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法草案」,暨 2016 年 10 月勞動部提出之「職災保險單獨立法規劃重 點」。

本研究之研究成果簡敘如下:一、職災保險實施原則:職災保險係將勞動生產過程之危險「外化」由社會保險機制解決,故辦理時應參採社會保險原則及職災救濟法制特點,在職災 保險實施時應著重之原則包含:強制保險原則(含加保對象及保險效力)、 基本生活保障原則(給付水準及項目)、保險方式辦理原則(含雇主負擔保 險、保險費率、政府補助保費)、社會適當性原則(弱勢照顧及重分配效 果)、無過失責任原則(不論雇主有無過失均以補償,但需注意減少保險與 勞基法上職災補償差額問題)、預防、補償與重建結合等。二、我國勞保職災保險爭議:包含具勞動關係者未全面納入加保對象;保險關 係生效繫諸雇主申報,其所生不利益又須循私法向雇主

求償,等同由勞工 承受該等保險給付不得請求之不利益;保險費率偏低及費率差距過小,使 給付不足暨缺乏促使雇主改善職場安全衛生效果;保險給付及項目不足; 欠缺職災預防與重建制度。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評析及建議: (一)強制保險原則:草案將僱用 1 人以上員工納入加保對象有助保障範圍完整性,另應提升自然人雇主之投保率措施,暨將農民及未經許可在臺工作 外籍勞工納入加保對象;保險效力不再繫諸投保單位申報,改採法定事實發生保險關係。 (二)基本生活保障原則:改善被保險人由雇主處取得醫療給付所需醫療書單實務困難,減少現行由全民健保吸收職災保險之扭曲現象;職災保險給付 水準不足,仍低於勞基法上職災補償,

職災保險給付項目需再仿先進國家 增加,以符職災傷病歷程所需。(三)保險原則:保險費率宜反應給付額度,避免現行低保險費率狀況;有關 政府補保險費部分原則肯認符合社會促進目的,惟部分對象補助額度過 高,易生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混淆。(四)社會適當性原則:新增失能年金及遺屬年金得選擇以「按被保險人之平 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發給,符合國際公約規範。(五)無過失責任原則:經檢視草案職災保險免再依過失責任給付,係符合本 項原則。(六)預防、補償與重建給合:建議就預防、補償與重建結合部分,加強預防 法學思維將「預防義務」及「重建先於補償」的積極性意義擴大,於職災 保險法中強化專責財團法人積極性職災預防職掌

及任務,建立通報義務使 通報制度單一化,並強化職災重建服務及明定雇主復工責任暨相關復工輔 助措施。

農民所得保障制度之研究-農保被保險人觀點

為了解決勞保職災費率111年調整的問題,作者蔡宗軒 這樣論述:

農民健康保險自開辦迄今已虧損1,408億餘元。再者,為補充農民健康保險所缺乏老年給付,以保障老年農民的經濟安全,在農民職業年金開辦前,以社會津貼形式發放老年給付,其費用皆為政府負擔,至今亦已發放6,334億餘元。農民健康保險與老農福利津貼制度共累積7,742億餘元的國家財政負擔,自有深入檢討並調整修正之必要。  而本研究之目的即在上述背景之下,探討農保被保險人對農民健康保險制度與老農福利津貼制度改革與調整轉型的看法,以作為未來農保制度改革的參考意見。為達本研究目的,將以問卷調查法進行資料的蒐集。本研究研究對象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而抽樣對象則以農會為單位,由全國298個基層農會組織中

,從北部地區抽取2個、中部地區抽取3個及南部地區抽取3個,並每個農會組織定額發放50份問卷,共計400份問卷,並回收290份問卷,回收率為72.5%。  而本研究之研究結果包括:一、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對農民健康保險與老農福利津貼制度現況有清楚的認識與瞭解。二、被保險人認為農民健康保險制度最大的問題為假農民問題,且係農民健康保險制度財務虧損的主因。三、被保險人認為農民健康保險制度的改革應著重於加強農民資格審查工作及健全農保財務,以盡量維持保險財務的收支平衡,但較不希望調整保險費率、調整投保金額及降低政府補助比例。四、農保被保險人認為農民健康保險制度若進行給付項目的改革,有75.2%的被保險人,

認為老年年金給付應優先納入保障給付項目,另有51.7%與51.4%的人被保險人認為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喪葬津貼須優先納入保障的給付項 目。五、青壯年(25-39歲)及居住於南部地區之被保險人,認為生育給付亦應優先納入保障的給付項目。而中年(40-64歲)、大學學歷、認為農保制度問題為保障不足者則認為職業災害給付應優先納入給付的保障項目。六、被保險人認為農民健康保險與老農福利津貼制度調整轉型方案中,可行度最高的二項方案為「農保制度與老農福利津貼制度整併規劃為農民職業年金保險制度」或「維持農民健康保險制度及老農福利津貼制度,但做財務平衡 的改革̀」。其支持的比例高達82.8與82.4%。

七、「將農保險制度整併入勞工保險制度」、「將農保制度整併入國民年金保險制度」及「建議規畫全民一適用的年金制度,農保制度一併納入」等方案,認為可行的人數比例約50%,顯示,農民健康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險制 度進行整併仍有其可行性。八、南部地區、農會會員、保險年資15年以下、認為農保制度及其財務問題為農民可以終身加保及農民繳的保費太低,對於將農保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進行整併的調整轉型方案,認為可行的人數相對其他變項為高  本研究依據上述研究發現,提出的建議包括:一、加強農民資格審查工作,同時,訂定較嚴謹的被保險人資格認定標準二、農保財務的健全以盡量維持保險財務的收支平衡為主三、建立農民職業災害

保險或使農民可自願加入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以增加農民職業災害相關保障四、最適改革方案:農民期待擁有專為農民所設計的特殊獨立制度,在考量制度的永續發展與農民的需求,建立完整的職業年金制度,使農保制度與老農福利津貼逐步落日似為可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