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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教育資訊與測驗統計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許天維所指導 陳姿貝的 應用IPA法改善公部門法律諮詢服務品質之研究 (2018),提出三重區公所法律諮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律諮詢、服務品質、SERVQUAL量表。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中山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班 葉明德所指導 王威鈞的 調解委員與調解結果關聯性之研究 (2013),提出因為有 調解、調解行為、調解委員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三重區公所法律諮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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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三重區公所法律諮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三重區公所法律諮詢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民眾反應三重信義公園旁晚上就是夜市,機車位一位難求,

阿娥,特別與文化里王錫榮里長、朱志平會長、里民
會勘,特別要求區公所將
#三重信義公園旁無使用的2個公告欄遷走 #一個移到公園旁
#一側紅線部分剔除 #增劃30格停車格 #解決機車位不足

三重區公所工務課以及交通局承諾在10月中旬來完成!

解決民眾所需,讓市民的機車有地方可停放,
我想這是市府必須要做的,且市府都有實際在做!
因為這是便民的時代,只要你反應,他都會來做!
在此感謝里長 朱會長,里民的反應!
也感謝相關單位的用心!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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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IPA法改善公部門法律諮詢服務品質之研究

為了解決三重區公所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陳姿貝 這樣論述:

隨著環境的變遷與政權的更迭,形成民意特別高漲的時代,社會公眾議題受到關心,參與政策制定受到青睞,進而發揮了監督政府的功能,促使行政機關無不開始推動創新改革的作為,以提升機關內部績效與服務品質。而藉由波濤洶湧的訊息帶來的大數據分析,尤以科學上的角度,配合實務上的運作,目前正在扮演著輔助施政的角色,以探討萬變訊息內涵,才能有效的提升政府的服務職能和改善國家的執行策略。本研究因應當今時代的變革,特別採用問卷的方式,透過重視度表現值分析法(Importance-performance analysis, 簡稱IPA分析法)來進行改善服務事項的行動。 因應行動政府與在地服務的理念,近年來臺中市的

區公所常被定位為的小市府,是為重要的政府施政機關。但其所提供的服務是否能真正、有效的貼近民眾的需求,成為現今重要課題。尤其是行政機關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的調查與研究在學術界中少之又少。是故,本研究係以至臺中市北屯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之民眾為對象,採用IPA分析法,透過開發的PZB的SERVQUAL服務品質構面發現優先改善事項,以便採取行動並施以改善機制,來爭取民眾認同。本研究直接編製〈臺中市北屯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民眾滿意度與重要度調查〉的問卷,以民眾的重要度為重視度,以民眾的滿意度為表現值。並採取Likert Scale的五等量表來呈現民眾重要度與滿意度的感受評分。問卷內容共計五大構面,包含有形性、

可靠性、反應性、保證性及同理性計15個題目。 本研究發現民眾認為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所提供的服務品質特性落在優先改進的部分,包括:反應性的「對本所服務人員能主動協助引導」、「對本所調解會提供之相關資訊」;保證性的「對本所能確保諮詢資料安全性」、「對律師的解決法律問題專業能力」、「對本所服務人員提供法律諮詢流程」;同理性的「對律師提供適切合情合理解決方法」等六項,可作為區公所法律諮詢服務優先改善事項並作為提升服務品質之依據。同時這些改善措施,對於提升民眾對行政機關服務品質之滿意度將大有裨益。

調解委員與調解結果關聯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三重區公所法律諮詢的問題,作者王威鈞 這樣論述:

1955年政府立法施行「鄉鎮市調解條例」,各鄉鎮市設置調解委員會,受理民眾申請或由其他機關轉介糾紛調解案件,對疏解訟源、減輕法院負擔、促進地方和諧具有相當功能。然每年全國調解不成立案件計有3萬餘件,必然造成司法體系相當程度之負擔。因此,研究調解委員與調解結果的關聯性,減少不成立案件,提昇調解成立比率是刻不容緩的課題。 本研究以臺北市12個行政區調解委員會為研究對象,就調解委員人口變項與調解績效、調解行為要素、調解行為條件屬性等問題,分別以統計、問卷與觀察等方式蒐集資料,彙整研究發現如下:1. 「40至60歲」委員因為「社會歷練」與「人生階段不同」而調解績效高於「40歲以下」委員;「現任

里長」委員則因為「工作經驗」、「人格特質」、「服務熱誠」與「成就動機」等因素而調解績效高於「未任里長」委員;「40至60歲現任里長」委員較「40歲以下未任里長」委員具有較高之調解績效。除上述外,調解委員其他人口變項在調解績效上並無顯著差異。2. 調解行為要素計有「公正」等20項。3. 「協助產生協議」、「協助達成協議」、「熱誠」、「說明後果」、「化解歧見」等5項調解行為係調解結果之充分條件;「彈性調整協商方式」調解行為係調解結果之必要條件;無調解行為要素為調解結果之充要條件。4. 假設理論經驗證修正後,本研究所得結論:「40至60歲現任里長」並具備較多「協助產生協議」、「協助達成協議」、「熱誠

」、「彈性調整協商方式」等調解行為要素之調解委員具有較高調解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