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違規廠商名單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評價、門市、特惠價和推薦等優惠

另外網站為難消費者的「檢舉制度」 台北市衛生局將食安法的尚方寶劍 ...也說明:消基會認為,這樣的回復函,是對熱心檢舉不實廣告民眾施以「超強冷水柱」,打擊熱心檢舉民眾的舉措。因為:. 1. 漠視「按次處罰」縱容違法,已經涉及圖利廠商. 食品安全 ...

淡江大學 大眾傳播學系碩士班 陳一香所指導 何紜緹的 爭議性廣告訊息內容初探:以2001-2010年電視廣告為例 (2011),提出食品廣告違規廠商名單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爭議性廣告、爭議、廣告、非爭議性產品。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應用媒體藝術研究所 賴祥蔚所指導 劉芸妙的 「賣藥電台」垂直整合之研究以靉友電台經營為例 (2008),提出因為有 上下游整合、市場區隔、交易成本、媒介系統依賴、賣藥電台的重點而找出了 食品廣告違規廠商名單的解答。

最後網站違規廣告罰不怕!電視東森購物連霸、網路臉書居首則補充:違規廣告 涉及誇大醫療效能新北市衛生局昨天公布去年違法藥物、食品、化妝品廣告名單,電視東森購物蟬聯「冠軍」,網路則由臉書取代前一年的Yahoo。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食品廣告違規廠商名單,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爭議性廣告訊息內容初探:以2001-2010年電視廣告為例

為了解決食品廣告違規廠商名單的問題,作者何紜緹 這樣論述:

近幾年來爭議性廣告的數量增加,不論是電玩遊戲廣告或是其他產品類別廣告,皆可能因廣告所使用的表現方式不適當,使廣告引發爭議。本研究以2001至2010年非爭議性產品電視廣告為例,使用「內容分析法」與「深度訪談法」對爭議性廣告的「訊息內容面」與「業者端」進行研究。在訊息內容面針對爭議性廣告的產品類別、訴求方式、執行手法類型與爭議元素等進行量的統計並輔以質的詮釋,在業者端則探討爭議性廣告的廣告主、廣告製作者使用其表現方式的原因,對於創意、爭議、品牌是如何看待與取捨等,最後並藉由專家學者的訪談,探討如何能製作出有創意卻不引發爭議的廣告。 研究結果發現「使用性訴求的電玩遊戲類廣告」和「使

用幽默訴求的食品餐飲類廣告」是常引發爭議的類型。爭議性廣告的執行手法類型有性別歧視、不當描寫人、不雅語言、裸露、性、反社會行為、敏感、暴力、環境汙染、影響健康及安全、恐懼,以性、裸露的執行手法類型被使用得最多。而藉由訪談發現爭議性廣告的刻意性的確存在;爭議是製造衝突以引起討論的手法。爭議性廣告是刻意要引起爭議,是為了以最小的預算獲得知名度、話題性、新聞性,因此,是預期引發爭議與取捨下的結果。此外,也發現爭議性廣告可能來自無心的錯誤,純粹是創意的發想,僅以創意、廣告表現效果做考量,例如為了幽默或帶出商品的橋段等,然而因其選用的素材或創意尺度掌握不夠而使得廣告引發爭議。而要製作出有創意卻不引發爭議

的廣告唯有靠業者自律與掌握相關性、原創性、衝擊性的創意原則並考量到社會的認知和觀感。

「賣藥電台」垂直整合之研究以靉友電台經營為例

為了解決食品廣告違規廠商名單的問題,作者劉芸妙 這樣論述:

新興電台不斷成立,在有限的廣播市場以及「地下電台」混淆民眾視聽、干擾經營的情況之下,為何「賣藥電台」能夠始終屹立不搖,著實令人好奇。本研究以靉友電台為個案,嘗試以經濟學家寇斯(Ronald H.Coase)之交易成本理論的觀點為主,以垂直整合、市場區隔與媒介系統依賴等理論為輔,並藉由文件蒐集和深度訪談,更進一步去了解「賣藥電台」如何透過交易整合上下游,進而從個案分析中探討其經營策略與法令規範之問題,試圖找出個案整合模式對媒體經營之意義與媒體整合經營之公平性問題。研究發現,賣藥電台業者藉由掌握市場閱聽眾,而提升整合上下游廠商之效果,並達到交易成本之節省,其垂直整合的經營模式確實值得參考;至於藥

品販售的法律與道德問題,則另當別論。雖然個案的經營是成功的模式,但事實上也是不公平競爭的呈現,因為被垂直整合之廠商並未給予其他相關業者相同的交易空間,以商業競爭而言,個案的整合模式有壟斷市場之嫌。相關法令方面,雖然個案規劃以自律符合規範,但實際層面卻因業績考量而失去基礎點,諸如播音員如何以模擬兩可的隱喻、如何善用音樂間隔躲避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之嫌等手腕遊走法令邊緣,電台並未盡媒體自律之責。研究建議方面,首先建議身為媒體之一員的「賣藥電台」應善盡社會責任,協助主管機關宣導正確的用藥知識,為聽眾提供正確的用藥觀念。其次建議業者規劃內部獎懲以控管播音員違規之舉,積極地協助播音員從違規中吸取教訓,

成為真正的自律,確實顧及閱聽眾權益;主管機關方面則應該積極面對業者因應違反法令之舉,無論是行政院衛生署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皆可藉由修改相關法令使業者無法再規避法令,讓業者有詮釋空間就無法顧及民眾權益。最後建議主管機關懲處方面應確實以法令為依歸,從嚴執法方能使業者驚覺法律規範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