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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樂活產業高階經理人企業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廖邕所指導 莊翼蓮的 特約與專職職護客觀測量身體活動與睡眠型態之比較研究 (2021),提出young americana supp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特約職護、專職職護、身體活動、睡眠型態。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徐逸文所指導 陳癸杏的 台美酒駕防止制度之比較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酒後駕車、酒坊責任、社交主人責任、責任保險、損害賠償、普通法、過失的重點而找出了 young americana supp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young americana supp,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特約與專職職護客觀測量身體活動與睡眠型態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young americana supp的問題,作者莊翼蓮 這樣論述:

職業衛生護理專業的發展是台灣穩定健康勞動人力資源重要的條件之一。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職護) 若能發揮應有的專業能力、有效應用多方資源,不僅能實踐專業價值,更可保障工作者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據此,本研究希冀能比較「專職職護 (員工人數在3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的專責護理人員) 」以及「特約職護 (勞工人數達 50至 299 人的三大類事業單位所聘請之特約護理人員) 」之身體活動與睡眠型態的差異。本研究利用立意取樣及便利取樣方式,分別招募「特約職護」以及「專職職護」參與本研究,並請參與者配戴七日的三軸加速規 (Actigraph GT3X),評估其身體活動量與睡眠型態,再以獨立樣本T檢定比較其差

異。在去除無效的樣本後,本研究共有「特約職護」16人及「專職職護」21人納入分析。研究結果顯示,「專職職護」的每日步數 (7398.9 ± 1730.6步vs 6192.9 ± 1776.6步) 及輕強度身體活動 (300.3 ± 54.3分鐘vs. 260.8 ± 52.3分鐘) 顯著高於「特約職護」,而其他身體活動指標如中強度身體活動、高強度身體活動則沒有顯著差異。此外,四項睡眠型態指標 (睡眠效率、睡眠總時間、入睡後整晚醒來的總時間、夜間覺醒次數) 同樣沒有顯著差異。期望透過本研究之調查之結果,能提供事業管理階層與相關主管機關作為參考依據,以提升職業衛生護理人員身心安適,進而促進健康職場

之推動。

台美酒駕防止制度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young americana supp的問題,作者陳癸杏 這樣論述:

防制酒駕自汽機車成為主要交通工具以來,已成為世界各國亟待解決的議題,我國在防制酒駕制度上,主要以刑罰與行政罰來遏阻酒駕行為的發生,但在酒駕肇事的案件中,尚有無辜者因酒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害,每有重大傷亡事故引發社會輿論,除酒駕行為具備可罰性外,基於公平正義,無辜受害者的損害亦須獲得妥適的填補。儘管我國民法設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相關規定,卻因舉證責任、酒駕行為人之經濟能力等因素而未能有效保障受害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應運而生,但因強制險之理賠範圍及額度均有限制,仍未能完全填補受害者所受損害。我國無論在刑事、民事或行政責任體系下,責任主體均以酒駕行為人為限,但美國為防止酒駕行為並保障無辜受

害者,亦將提供酒類飲料者納入民事責任主體,並以是否因提供酒類飲料受有利益區分為酒坊責任與社交主人責任;前者主要延續美國禁酒運動廢止後對於酒類飲料的管制,其建立有以酒坊責任法明文規範,或透過普通法過失原則解釋而來;後者則將責任主體擴張及於無償提供酒類飲料之社交主人。1984年Kelly v. Gwinnell案中,法院透過普通法之過失原則,認為社交主人在客人已呈現醉酒狀態,且明知其將為酒駕行為,仍持續提供酒類飲料而未加制止,對於醉酒客人可能造成第三人所受損害得以預見,其供酒行為與損害之發生具備因果關係,社交主人欠缺應有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應與酒駕肇事之客人對受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由於社交主人

責任不僅可能損及社交關係,亦涉及判斷客人醉酒狀態的專業知識,更可能因提供客人飲酒而承擔巨大的損害賠償風險,對社會影響深遠,迄今尚未為各州所承認,但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擴張及於供酒者之制度,係英美傳統普通法自我負責原則因應時代環境變遷,並考量公共政策所生之變革與突破;我國民法基於行為人自我負責為原則,以酒駕肇事之行為人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但時下酒駕肇事案件屢見不鮮,應隨社會變遷並考量公共利益有所革新,參採英美法供酒者責任制度,探討其立論基礎及實務運作,加以援引,透過法律修訂並輔以配套措施,提升我國酒駕防制之成效。